(2015)汶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庞玉红诉汶上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红,汶上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庞玉红,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陈尚贵,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83126-9,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俭,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玉红诉被告汶上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玉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汶上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玉红负担。审判长 梁延军审判员 苑来寅审判员 顾 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