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与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负责人:李洪瑞,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洋。上诉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本院(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20号民事裁定已经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裁定作为终审裁定在未经再审撤销之前,其对法律问题的认定原审法院应当遵照执行。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9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