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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咸丰县鑫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营屏寨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5860-9。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庾万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仲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咸丰县鑫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孙家坝,组织机构代码:66229692-0。法定代表人李荣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了50万还款义务后其余款项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咸丰县鑫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的房屋(咸丰房权证高乐山镇字第000014**)及土地(咸国用2009第00356号)以及该宗土地上的两处附着物,拍卖保留价为42552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