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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晓云与阜宁新区医院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3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云。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法定代表人路建成,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人仲案字(2013)第9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阜宁新区医院(含新濠大酒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