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静与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静,女,1973年11月21日生,满族,下岗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张小池,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反诉原告)李阳,女,1993年5月7日生,朝鲜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马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