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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静与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静,女,1973年11月21日生,满族,下岗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张小池,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反诉原告)李阳,女,1993年5月7日生,朝鲜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马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