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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家清与郭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清,郭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郭家清,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有珍,男,194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家清与被告郭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家清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家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8元,由原告郭家清负担。审判员  张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