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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秦猛与芦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猛,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秦猛,居民。被执行人芦伟,农民。申请执行人秦猛与被执行人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656元,执行费14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410元,余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天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