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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漳州海嘉包装有限公司与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海嘉包装有限公司,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6号申请人漳州海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工业集中区新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祥招,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霞辉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进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州海嘉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和房产后,查无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查封的房产已有其它法院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