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马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丹,马三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淳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栗园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四华,男,汉族。被告赵丹,女,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系南京市德瑞建筑模板销售中心业主。被告马三月,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静云,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淳公司诉被告赵丹、马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淳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淳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淳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淳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