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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庆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冯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冯玉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063号原告:吕庆怀。委托代理人:从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德鹏,该公司职员。被告:冯玉江,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怀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冯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庆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庆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00元收取50.00元,余款予以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