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心兵与陈林探视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心兵,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申心兵。被执行人陈林。本院在执行申心兵与陈林探视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