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名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名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52号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32层1号。法定代表人薛方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女,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名超,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名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