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秀钊与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钊,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王秀钊,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凯,湖北施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钊诉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秀钊负担。审判员 李笃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