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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38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26号。负责人高举兴,行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8号地。法定代表人陈志真。被申请人陈志真,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林建国,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张桃英,女,汉族,1947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陈宜福,男,汉族,1944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福州健立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51号鼓楼科技商务中心7F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志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真、林建国、张桃英、陈宜福、福州健立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8303423.26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已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其公司自有资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真、林建国、张桃英、陈宜福、福州健立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至人民币58303423.26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潘晓慧审判员李杰审判员邹唐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周圆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