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亚能与陈振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能,陈振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428号原告:陈亚能,农民。被告:陈振炎,农民。原告陈亚能为与被告陈振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振炎向原告借款陈亚能150000元,并于2012年1月2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前述款项被告陈振炎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振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亚能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如果被告陈振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振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秀蓓人民陪审员 周建初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邬希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