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宫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宫某。被告: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对被告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