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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熊鹉,郑福伟,许燕,中新联进出口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庄佩蓉。委托代理人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伟。被告熊鹉。被告郑福伟。被告许燕。被告中新联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龙。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月,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熊鹉、郑福伟、许燕、中新联进出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被告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贷款诈骗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诉争的合同经鉴定并非被告中新联进出口公司的公章,而涉嫌造假的合同系被告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并因此获得银行贷款,本案涉嫌贷款诈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4,000元,合计69,025元,由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曹 湧人民陪审员  张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