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保二与被申请人李洪才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保二,李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陈 保 二 与 被 申 请 人 李 洪 才 因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5号申请人陈保二,男,身份证号码×××241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李洪才,男,身份证号码×××241X,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陈保二与被申请人李洪才因劳务合同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陈保二以60元/天雇请被申请人李洪才照顾叔父陈发希,每满一周必须给付一次劳务费用。二、被申请人李洪才必须居住在陈发希家中照顾其所有的生活起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