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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岱平与商学先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岱平,商亚齐,商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80号申请执行人王岱平,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亚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商学先,男,1929年4月10日出生。王岱平与商亚齐、商学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07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王岱平与被告商亚齐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签《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解除;二、第三人商学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丰台区草桥东路八号院3号楼502室房屋腾退给原告王岱平;三、被告商亚齐、第三人商学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岱平占用上述房屋给原告王岱平造成的经济损失,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第三人商学先将上述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日一百四十元标准计算;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商亚齐、第三人商学先负担。权利人王岱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商亚齐、商学先送达执行通知。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商亚齐银行存款25000元。经查,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