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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苑文宝与张宝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文宝,张宝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苑文宝,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克胜,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