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苑文宝与张宝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文宝,张宝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苑文宝,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克胜,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