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牛某某,女,住岢岚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岢岚县。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结婚,并于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现生育两女儿,长女王某甲5岁,次女王某乙3岁。因被告王某某自2013年生次女以来就长期夜不归宿,对妻子女儿不管不顾,没有履行丈夫责任和义务,夫妻分居一年多,造成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被告与已婚女子有不正当关系造成的精神损失五万元,女儿和共同财产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没外遇,也没有不回家,我工作特殊,经常要值夜班,不值夜班时我也回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农历7月16日举办结婚典礼,于2014年3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11年农历4月12日生大女儿王某甲,于2013年农历8月30日生二女儿王某乙。二人举办婚礼时,被告王某某送给原告牛某某父母彩礼31000元,原告牛某某父母陪嫁液晶电视机一台。二人婚后一直同被告王某某父母居住在一起,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有债务五万元。婚姻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后生育二女儿后,因家庭琐事沟通不善,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3月中旬离家回娘家居住,牛某某离家后,王某某仍给付牛某某生活费29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经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基础好,双方因生活经验不足,对日常琐事沟通不善,导致矛盾的产生,但并不能影响动摇婚姻的基础。况且,双方已生育二个孩子,从有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于原告牛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