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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会与被告姬长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会,姬长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张秀会,女。被告:姬长有,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号。代表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1464531-X。原告张秀会与被告姬长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秀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会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会撤回对被告姬长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秀会负担。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