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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黎士林、罗运法与荆州市金南清扫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士林,罗运法,荆州市金南清扫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黎士林。申请执行人罗运法。被执行人荆州市金南清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法定代表人马于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士林、罗运法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南清扫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荆州市金南清扫保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40000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