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兴白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华兴白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孙蒋新村18号之3。法定代表人曹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浩,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华兴白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同兴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喻鲜红,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兴白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用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5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华兴白玉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兴白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