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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郑某某,祁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4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绰号”眼镜”,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霍明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建平,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神经四儿”,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4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素君,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绰号”小老三”,男,汉族,小学文化。199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3年10月29日运城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临汾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O13年11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O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绰号”龙龙”,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范某某、祁某、郑某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榆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郑某某、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尚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坚代理审判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