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湖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任某,女。被告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