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执民字第1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戴夏定与戴国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518-2号申请执行人戴夏定,务农,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戴国其(又名汪国其),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戴夏定与被执行人戴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国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戴夏定执行款90400元。本案执行中,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国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大雷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短期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5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