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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宁卓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卓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卓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宾路青秀区政府工业用地。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长湖小学东北面。法定代表人沈汝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宁卓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卓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