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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晓燕与王东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60号原告董晓燕,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东海,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燕诉被告王东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