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晓燕与王东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60号原告董晓燕,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东海,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燕诉被告王东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