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申请人姚某某,男。申请人张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浦市镇南新街(产权号为泸房权证浦字第000112**号)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姚某某名下的位于浦市镇南新街一栋五层楼房(产权号为泸房权证浦字第00011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诉讼保全的担保物张美芸的泸房权证浦市镇字第713000963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