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显林与刘自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林,刘自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00581号申请执行人刘显林,居民。被执行人刘自贤,公务员,现下落不明。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自贤、刘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显林已向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全部借款。权利人刘显林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追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自贤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自贤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因被执行人刘自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自贤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显林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平审判员 喻成文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