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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宋子乡与李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安明,宋子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安明,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子乡,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冰、冯爱军(实习),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安明因与被上诉人宋子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安明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宋子乡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安明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宋子乡撤回原审起诉均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安明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宋子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宋子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李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