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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李劲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7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合同签订地也为北京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某某及代理人辩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涉案工程位于府谷县,故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的府谷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工程位于府谷县,合同履行地为府谷县,原审被告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府谷县,且被上诉人最先向府谷县人民法院起诉,故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住所地,并不影响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的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