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方某甲,男,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和3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1999年1月11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方某乙,2000年5月17日出生。原告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再加上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特诉讼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方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22间房屋、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方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尽量调解复合。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子方某乙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婚前双方有无个人财产,婚后双方有何共同财产,有何共同债务,如何分割。针对第一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提交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主张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没有证据提交。针对第二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儿子方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没有证据提交。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没有证据提交。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婚前有个人财产4300元交给被告为其看病用了,婚后财产有房屋22间,共同债务21万元,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的个人财产4300元,房屋22件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各还一半,婚后无共同债权。被告方某甲认可房屋22间属实,共同债务21万元属实,同意把房屋给原告,让孩子结婚时用,同意偿还共同债务,没有共同债权。原被告均无证据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结婚证虽然是复印件,但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2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1999年1月11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5月17日���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方某乙,现随被告在被告家中生活。原告婚前有个人存款4300元交于被告方某甲为其看病。双方共同财产为房屋22间。婚后的共同债务为盖房时借原告娘家亲戚20万元及借被告村里人1万元。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儿子方某乙表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如父母离婚,其要求独立生活或者跟随父亲方某甲生活。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自1998年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并生育儿子方某乙,应视为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有矛盾发生,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儿子方某乙尚未成年,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当事人应当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孟凡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