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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邓贤明、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志文、许斌、许胜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贤明,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志文,许斌,许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邓贤明。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文。被执行人许斌。被执行人许胜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李志文、许斌、许胜朋的银行存款1228146元(含执行费1453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2814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