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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郑明姬1、高京淑与王凯、张小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姬,高京淑,王凯,张小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郑明姬,女,现住延吉市。申请人:高京淑,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王凯,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张小子,现住延吉市。申请人郑明姬、高京淑与被申请人王凯、张小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明姬、高京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凯驾驶的延吉市宏大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某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凯驾驶的延吉市宏大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某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高京淑与其配偶李东求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