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65、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叶平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4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叶平英,李海燕,陈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65、2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平英,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原审被告:李海燕,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原审被告:陈光华,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09、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