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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恢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正华与王精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恢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华。被执行人:王精泽。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精泽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5.18-2016.5.18。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盛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