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坊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卫平与李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平,李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坊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李卫平,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阮子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财,男,汉族,1968年2月8日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平诉被告李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李卫平负担。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