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濒与邓纪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濒,邓纪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张濒,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燕卿,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邓纪兰,个体工商户。原告张濒与被告邓纪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濒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纪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濒撤回对被告邓纪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后为1128元,由原告张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