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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某、欧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法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被执行人谢某,农民。被执行人欧某,系被执行人谢某之妻。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谢某、欧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行执字第188号行政裁定书,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325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某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云山信用社有账号62×××51,内有存款4662.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某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云山信用社账号为62×××51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