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7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7199号原告李×1,女,1980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炳斌。被告李×2,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1与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井龙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炳斌、被告李×2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月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7日生育一子李X。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原告在家里不敢说话,经常被被告殴打,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双方没有婚姻基础,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后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X归原告李×1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2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没有发生过殴打暴力的行为,这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感到很突然,被告不知自己有什么缺点,被告希望原告提出意见,今后予以改正。经审理查明:李×1与李×2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5月7日生育一子李X。现李×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李×2离婚。李×2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李×1与李×2系自主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李×1起诉要求离婚,但对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李×2明确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李×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沟通,慎重处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共创美满幸福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井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