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非审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亮,固城镇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曹琳曼,固城镇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1983年04月05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5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5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某、刘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5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5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