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港发印务有限公司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港发印务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港发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港发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在银行帐户的存款2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