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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凌源与梁云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源,梁云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凌源,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周俊嵩,镇江新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社,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源诉被告梁云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云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云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源撤回对被告梁云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凌源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