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645-1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路46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董事长。被告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和泰科技园综合楼A719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3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0)字第543037号】及部分地上建筑物,并提供下列担保:1、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2、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001115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2、查封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001115号】。3、查封被告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3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南宁国用(2010)字第543037号】及部分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