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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8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李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李志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725号原告王艳华,男性,年龄41。被告李志伟,男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华诉被告李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艳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延尚人民陪审员  冯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