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08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李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李志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725号原告王艳华,男性,年龄41。被告李志伟,男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华诉被告李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艳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延尚人民陪审员 冯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