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华东有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定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佳丽,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委托代理人王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巍,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3,400元,由原告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周 清审 判 员 任明艳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