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清香与朱小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香,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吴清香,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小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清香与被执行人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