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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刘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8日9时开庭,原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在本案中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艳 微信公众号“”